支持政府發佈 藥事法 103 條第 2 項新增解釋令
新聞稿
中藥是中醫師治療病人 的 必要武器, 中藥調劑是中醫師與藥師的專業,只要不牽涉中藥調劑的專業,中醫 各 專科醫學會 基於「中醫藥產業的永續發展」,支持 衛生福利部於 114 年 3 月 18 日發佈新增國內公立或私立大學中藥或生藥相關學系畢業生,在學期間修畢中藥核心課程 35 學分,於中藥販賣業藥商實務歷練一年以上者,得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申請核發「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」,申請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 之政策 。
上開解釋令,係針對《藥事法》第 103 條第 2 項新增之核釋,不牽涉中藥調劑的業務,也符合103 條第3項所規定的中藥商 業務範圍,包括 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、輸出及批發;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;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、散、膏、丹、及煎藥。
鑒於台灣中藥房日漸減少,中藥商年輕人才斷層,且具有執照的藥師僅非常少數事中藥商販賣,此結果 終將導致台灣中藥產業的危機。中醫各專科醫學會基於愛屋及烏的心態,希望台灣中藥產業健全永續發展,支持衛生福利部願意負起責任,嘗試提出本解決方案。
中華民國中醫內科醫學會 洪裕強理事長
社團法人中華針灸醫學會 黃明正理事長
中華民國中醫婦科醫學會 陳雅吟理事長
台灣中醫兒童暨青少年科醫學會 楊成湛理事長
中華民國中醫傷科醫學會 黃蕙棻理事長
台灣中醫家庭醫學醫學會 葉家舟理事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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